2026年5月30日

源众解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家庭暴力告诫书“长出牙齿”

  • 2026-05-29 14:27:00

亮点一

正当防卫不再受罚,

“还手也无罪”写入法条


近年来,不少案件中受害者因“还手”反被处罚的问题引发社会对正当防卫法律边界的广泛关注。实践中,部分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冲突时,对谁是不法侵害发动者、谁是正当防卫者不加区分,直接定性为互殴,容易造成正当防卫人的情绪不满,不利于社会正义。


而此次修订在第19条中首次明确写入正当防卫规则:“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同时规定,虽超过必要限度但“情节轻微”的,也可不予处罚。


这意味着未来在治安案件中,“各打五十大板”的不合理现象将减少,保证法从不向不法让步。这一条款与《民法典》《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原则保持一致,为受害人、特别是家暴受害者、街头女性等在遭遇不法侵害时提供了明确的保护空间,也回应了近年来公众对“正当防卫不正当处理”的担忧。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202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亮点2 

家暴、性骚扰保护措施强化,

违反告诫书将被处罚


在新法第50条中,新增规定将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这一规定对“跟踪狂”“反复骚扰前任”等行为作出了明确回应,将以往模糊不清、难以处罚的灰色地带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此举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严重刑事案件的前期苗头,为女性、儿童、老年人等人群提供更实际可感的安全感。


新法第73条新增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过去仅具有劝诫性的告诫书,将首次具有可执行性和处罚后果,不再面临“无法执行”的困境。


这将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干预持续性家暴、报复性骚扰等行为,为妇女儿童权益提供更有力保障。这项修订对于长期饱受骚扰、纠缠的女性群体来说,无疑是一项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02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

202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亮点3 

校园欺凌纳入治安处罚,

未成年治安违法处理更有层次


新法第60条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首次以专条形式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该条规定将有助于学校与公安机关形成合力,及时干预欺凌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于一再作恶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但仍应优先适用教育矫治措施。


同时,新法也对未成年人的处罚规则也进行了优化调整,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周岁至16周岁以及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在实践中,部分未成年人借此故意多次违法或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


新法第23条明确规定,对于14周岁至16周岁以及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周岁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将依法执行拘留。这一修订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回应了社会对未成年违法“不能管、管不了”的担忧。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202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02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亮点4 

执法程序更严谨,

调取证据、音视频记录等制度化,

增强透明度和权利保障


此次修订对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作出了系统完善,特别是新增了多项关于证据收集、执法记录、陈述申辩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执法行为的约束。


第92条新增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且“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一条首次将公安机关调证权纳入法条,赋予其在行政调查中更强的法定依据,也明确了公民和单位配合义务,有助于案件查清但也必须依法限定,防止随意取证。


同时,新法第97条首次明确了音视频记录的要求:“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音视频记录不仅是执法透明的重要保障,也是在争议性案件中保护当事人和执法者合法权益的核心工具。


“在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助于确保公安机关在处理家暴报警、询问施暴人或受害人时依法规范,避免草率处置、偏听偏信,也为后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提起民事、刑事诉讼提供关键证据支持;对于长期受到控制和胁迫的受害人,完整的执法记录能有效还原其受害状态,减少“家务事”式的不当和解。


此外,第100条也新增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异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


这解决了受害人逃离施暴环境后难以配合原属地公安调查的现实困难,尤其适用于妇女和儿童因安全原因临时居住在庇护所、娘家或异地的情形,能避免因不在场就中断调查的执法空白,为其提供更安全、便利的证言渠道,降低再遭控制和报复的风险。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02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异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

202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源众一直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在正当防卫、家庭暴力、跟踪骚扰、校园欺凌等方面作出回应,标志着中国社会治安治理正走向更细致、更具人权保障的新时代。


我们呼吁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建议相关机关加强新法培训,确保条文落实到执法细节中。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