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近日,一则令人痛心的消息在网络引发广泛关注:年仅9岁、已达到围棋业余6段的天才少年小朱(化名),疑因长期遭受父亲家暴,不幸坠楼身亡。
据公开资料,小朱7岁时曾以九战全胜的佳绩夺得全国少儿围棋公开赛幼儿组冠军,并作为年龄最小的选手之一参加过“围棋高考”——“烂柯杯”全国定段赛。
网传信息称,小朱父母离异,他跟随父亲生活,父亲常因比赛失利对其施暴,甚至当众责打。目前,杭州市妇联表示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针对此事件暴露出的未成年人保护、家庭暴力防治等严峻问题,我们特邀长期致力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律师、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主任李莹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专业解读。
Q1
李律师,根据网传信息,如果“父亲长期因输棋极端殴打孩子”的情况最终被查证属实,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位父亲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是否可能构成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
李莹:家庭暴力实施者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若构成犯罪,也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因为家暴产生物质损失或者造成精神伤害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此案由于小朱已去世,民事责任难以追究。
行政责任:若家暴行为造成小朱轻微伤等后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父亲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刑事责任:
虐待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长期、多次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情节恶劣”),并且该行为与小朱最终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满足,则可能构成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这需要考察具体的家暴行为是否直接造成了小朱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如果存在且能证明伤害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罪名的认定,需严格依赖法医伤情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以及行为与结果因果关系的司法判断。
此外,在此前的家暴发生期间,小朱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均可代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Q2
在法律实践中,像这种长期、隐秘的家暴行为通常如何取证和认定?过往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如何界定所谓的“教育惩戒”与构成“虐待罪”的暴力行为之间的界限?
李莹:家暴,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家暴,天然具有隐秘性。未成年人往往缺乏主动求助和保留证据的能力,这是最大的实践挑战。结合本案,可能的突破口包括:
第一,网传其父亲曾在棋院、比赛现场等公共场所殴打孩子,如有目击者作证,可形成有效的证人证言。
第二,孩子身上反复出现的、不符合意外伤的伤痕是重要物证,需要通过医学检查和鉴定来确认其性质、成因和时间。
第三,如母亲、其他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邻居,如果他们曾目睹或知晓家暴情况,其证言也非常有价值。
关于如何平衡教育惩戒和家庭暴力,首先我认为这个问题就是一个错误的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都旗帜鲜明地禁止任何形式的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法律上不存在所谓“合理”的暴力管教或“教育惩戒”的空间。任何形式的暴力及暴力管教都是被禁止的。
大家之所以在一定层面上仍然认可暴力管教或者说教育惩戒,是基于我们几千年来“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教育观念,导致社会对一定程度的“暴力管教”存在不当的容忍甚至默许,这与法律精神严重背离。
法律判断的核心在于施暴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家庭成员(特别是无反抗能力的未成年人)长期、反复、故意的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痛苦。符合此特征即属虐待,与“教育目的”无关。
虽然过去司法实践中以虐待罪追究家暴者刑事责任的案例相对较少,反映出对家暴的重视不足,但近年来已有积极变化(如成都小谢案),表明该问题正逐渐得到司法系统更严肃的对待。
暴力管教不仅严重侵犯儿童基本权利,其效果也基于恐惧而非理解,无法达成真正的教育目的。更深远的影响是,它向孩子传递了“暴力可解决问题”的错误信号,极易导致暴力代际传递,并造成长期的身心创伤。
希望家长们能够意识到这种惩戒式的教育对孩子身心的负面影响,甚至是伤害。家长在教育子女时需具备更大耐心,采用科学育儿方法。同时,亲子教育作为重要议题,应得到全社会关注。
Q3
据报道小朱父母离异,他由父亲单独抚养。在此类情况下,如果母亲或其他亲属发现父亲存在严重家暴等失职行为,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在判断“监护人失职”时通常会考虑哪些因素?
李莹:若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方有权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权。关于如何判定侵害行为,例如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未得到有效照料(如患病不予医治、使其遭受冻饿);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等。
上述行为均构成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侵害。针对此类情形,申请人可依法要求:第一,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第二,申请变更未成年人的抚养权。
Q4
如果学校、棋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孩子身上反复发现可疑伤痕,法律上他们是否有义务报告?如果他们知情不报,应承担什么后果?
李莹:强制报告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近十处)确立的核心制度和法定义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如本案中的棋院、围棋培训机构、比赛组织方),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等不法侵害时,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主管行政机关举报。没有任何犹豫或选择的余地。
对于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责任,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本案中,如果家暴行为被证实与小朱死亡直接相关,且机构事先已发现伤痕或知晓家暴却未报告),该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将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如未成年人死亡、重伤),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甚至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憾的是,强制报告制度目前面临知晓度低、责任主体不清楚如何操作、缺乏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对不报告行为追责不力等严重问题,导致这项本应成为“安全网”的关键制度在实践中远未激活和有效运行。
我认为强制报告制度亟需加大宣传力度,并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责任主体开展系统化培训。同时,必须强化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依法追究较重法律责任。唯有如此,方能切实提升各方对该制度的重视程度与执行效力,使其真正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力武器,而非停留于纸面的空文。
Q5
类似悲剧发生后,公众常常质疑“为何邻居或亲友未能及时举报”。从法律角度,普通公民如果发现疑似家暴,可以如何有效干预?法律如何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
李莹:虽然法律未将普通公民列为“强制报告”的特定责任主体,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发现疑似家暴时,可以且应该采取行动:
立即拨打110报警: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清晰告知地点、人物和观察到的情况(如听到打骂声、看到伤痕、目睹暴力行为)。
协助报警:鼓励、帮助受害者本人或其他知情者报警。
安全前提下的现场干预:在公共场所(如小区、公园、商场)目睹正在进行或刚发生的暴力,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上前劝阻、制止,或制造“被关注”的信号(类似国外的“敲门运动”,通过敲门询问等方式打断施暴过程)。
向相关机构反映: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妇联、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或孩子所在的学校反映情况。
对公权力的问责:公众的质疑也常常指向接警处置环节。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未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如简单调解、推诿称“家务事管不了”),导致家暴持续升级并酿成严重后果,这属于严重的渎职行为。公众有权对此进行投诉、举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Q6
您认为这起悲剧事件,深刻反映了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特别是反家暴机制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我们该如何亡羊补牢,避免类似惨剧重演?
李莹:这起悲剧像一面镜子,映照出当前制度最核心的问题在于,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未能有效转化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现实屏障。首先,《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未能被关键责任部门充分学习、理解、内化并严格执行。许多规定停留在纸面,未能形成有效的干预行动。
强制报告制度本应是早期发现、干预家暴的关键防线,却因宣传普及不足、责任主体不明确操作流程、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和强有力的刚性追责机制,导致其未能被“激活”,未能发挥应有的预警作用。
其次,社会层面对所谓“适度体罚”、“暴力管教”的容忍度仍然较高,这种文化氛围极大地削弱了各方(包括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机构工作人员乃至普通民众)对家暴行为的敏感度、识别能力和干预意愿。
最后,在强制报告后的响应、家暴受害者的紧急庇护、伤情鉴定、心理康复、法律援助、社工跟进、家庭教育指导等环节,缺乏足够的、专业的、可持续的人力物力投入和协调机制。
要避免悲剧重演,必须痛定思痛,系统发力,不仅要加强监督、问责与执法检查,确保法律规定从“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中的保护”。还要开展大规模、针对性的宣传培训,让所有责任主体明确知晓“必须报”、“报什么”、“向谁报”、“怎么报”。同时,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普及科学育儿理念,彻底批判和摒弃“暴力管教”的正当性,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对家暴零容忍的共识和文化。
**配图均来源网络
编辑|rin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