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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公布,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共6章28条,包括“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本次修订曾于2024年8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源众也积极参与了法律倡导工作,提出加强反家暴工作、允许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查询他人婚姻状况、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婚姻基础信息数据库等建议。
即将生效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了哪些修订,又有什么亮点?源众团队为您总结了新规六大亮点,扫描文末二维码还可获取《婚姻登记条例》新旧法规、征求意见稿逐条对比表。
亮点1
结婚、离婚登记全国通办
不再需要出具户口簿,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在婚姻状况信息全国联网的基础上,《条例》取消了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的规定,公民可以到自己方便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条例》还简化了婚姻登记所需材料,以后结婚、离婚都不再需要提供户口簿。这一修订既是顺应我国人口流动频繁的现实,方便公民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减轻公民负担,也是贯彻落实婚姻自由原则。
大部分处于适婚年龄的人户口簿由父母保管,取消对户口簿的要求能够防止父母通过扣留户口簿强力干涉子女婚姻。
来源:澎湃新闻
在2024年《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婚姻登记取消户口簿的规定一度引发热议。一些人担心取消对户口簿的要求,一旦自己身份证丢失可能会出现他人冒用自己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
实际上,“被结婚”的风险很小,因为婚姻登记需要男女双方持身份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只要婚姻登记机关做好身份核对的工作,就不会“被结婚”。
还有一些父母认为取消对户口簿的要求会导致子女不经过父母同意就轻率结婚。但能够结婚的子女已经是成年人了,婚姻生活本质上还是夫妻两人的生活,父母干预过多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即使父母对子女择选的结婚对象有异议,也应该以建议和劝导为主,不能强硬阻止。
亮点2
防拐卖反家暴列入婚姻登记机关责任范围
新《婚姻登记条例》为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防范拐卖妇女、强制报告义务以及反家庭暴力的义务。
源众吉祥物源源/来源:插画师piggy
《条例》第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受害人寻求救助的途径。”
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能按照《条例》规定履行义务,将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依法处分。这条规定让被拐卖、被家暴妇女多了一个救济途径,值得点赞!
亮点3
建立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
婚姻登记档案可供当事人查询,
遏制重婚骗婚行为
《条例》第四条要求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外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安全。在婚姻状况信息全国联网的基础上,婚姻登记机关同时按照第十条规定需对当事人的恶身份和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对,防止重婚骗婚、冒名顶替的行为。
除了结婚和离婚信息,在人民法院出具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后,婚姻登记机关也会将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信息上传到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
《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或者有权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婚姻登记档案。根据现行的2006年《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婚姻当事人可以查询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持单位介绍信的公检法机关或者持法院证明材料的律师、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则需要经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才能查阅。
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的建立后,未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会变得更方便吗,能够实现联网查询、异地查询吗?源众团队将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的变化。
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的建立对便利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确保婚姻信息准确有积极的意义,但也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接触到更大范围的公民个人信息。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条例》第六条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如果非法泄露公民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将面临处分,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重处罚。
亮点4
婚姻登记机关服务便利化、人性化
《条例》增加了要求或鼓励婚姻登记机关面向公民提供服务的规定,包括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结婚登记颁证仪式服务、离婚登记当事人心理辅导、离婚调解服务,体现了婚姻登记机关职能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的趋势。
其中,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是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的服务,《条例》强调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婚姻登记机关发挥专业人员、社会力量和妇联的作用,组织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师职业培训。
作为长期开展反家暴工作的社会组织,我们在办理个案的过程中发现陈旧的家庭观念和性别观念是导致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倡议民政部门在婚姻家庭辅导的内容中加入有关男女平等、代际平等的内容,倡导夫妻、父母、子女之间互相尊重,向当事人开展反家暴教育,进行夫妻有效沟通与辅导。
亮点5
取消一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予登记的规定,
改为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条例》第九条删去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当事人不得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患病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不再“一票否决”。那么如何保障另一方当事人对婚姻知情同意的权利呢?
《条例》第十二条纳入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有义务在婚姻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如实告知,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与离婚不同,撤销婚姻不受“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约束,而且撤销婚姻以后,双方的婚姻状态回复到“未婚”而非“离异”。从“一票否决”到允许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是否与患病的另一方结婚,体现了国家法律对个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如果婚后发现另一半对自己隐瞒了婚前就患有的重大疾病,应该怎样应对?首先需要提醒的是,申请撤销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申请,否则撤销权消灭,就不享有单方撤销婚姻的权利了。
所以应当尽快对对方所患疾病进行充分了解,尽可能获取和保存对方从婚前到婚后完整的就医和用药记录,可以通过咨询医生或查询资料的方式充分评估疾病对婚姻生活的影响。如果决定撤销婚姻,就要尽快起诉。
第二,只有“重大疾病”才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在实践中法院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判断对方所患疾病是否为重大疾病,一般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影响结婚生育的传染病以及重型精神病。
亮点6
与《民法典》“离婚冷静期”规定保持一致,
新增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由于“离婚冷静期”制度自设立以来争议较大,在《婚姻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阶段就曾引发激烈讨论。许多意见认为,“离婚冷静期”限制了婚姻自由,甚至可能加剧家暴等问题,因此有不少声音呼吁取消这一制度。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取消“离婚冷静期”,虽然《婚姻登记条例》在正式条文中并未直接出现“离婚冷静期”这几个字,但它依然沿用了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这是因为:
民法典是上位法,对离婚冷静期有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如《婚姻登记条例》必须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离婚登记与发证,这一“法律规定期限”即是民法典中设定的“两个30天”:
·第一个30天为冷静期:自协议离婚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
·第二个30天为确认期: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须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视为撤回。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表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终止。”这与民法典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